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4號原告呈信空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義育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複代理人 章世鴻 被告 林乙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增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0年度建字第39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3月30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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