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光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久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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