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周龍珠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俊鴻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蔡沛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張義育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葉剛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周龍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裁定附卷為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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