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丙○○原告己○○原告戊○○原告丁○○原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庚○○原告乙○○○被告壬○○被告昱大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中和市○○路○○○號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辛○○右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張國華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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