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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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前審案號:93年度訴字第6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以93年度訴字第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94年11月14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95年12月13日、96年3月26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8月8日以96年花簡字第4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確定,是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2案判決正本,受刑人係於緩刑期內即95年12月13日、96年3月26日又先後犯下2次竊盜罪,不知悔過,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效果,是以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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