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7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真忠 即格林商行
9號另寄:台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僅債務人一人,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一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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