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10號上訴人奧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 訴訟代理人任順律師被上訴人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複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蔡和憲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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