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李文健前於94年間,(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7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3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54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99年9月29日入監服刑。(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前開2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自101年12月29日起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3年7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6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管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