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蘇雅玲 被告 郭泰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