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20號原告 王惠貞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被告 吳恩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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