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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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 廖國良 被告 廖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
而起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本院因於105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佐,依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所示,原告迄未補正。
三、原告未能遵期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