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8、9月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矚訴字第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字偵第29009號、第29740號、第30058號、第30260號、第30538號、第3327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