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1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01號聲請更生程序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訂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書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