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陳俊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144號,原案號:97年簡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
144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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