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2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陳榮彬 相對人 陳芃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榮彬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榮彬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1072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107年3月20日│90,770元│79,422元│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2│107年4月3日│24,000元│20,000元│107年7月20日│10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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