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東原交簡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欣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之「107年度徹緩偵字第65號」,應更正為「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均誤載為「107年度徹緩偵字第65號」,皆應更正為「107年度撤緩偵字第65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