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他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他字第30號相對人紫熹花園山莊法定代理人 陳秋玲 代理人 賴秋霖 上列相對人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陳秋玲」、「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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