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3年度雄小字第42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二九二號
  原   告 丁○瑞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二九二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朱盈吉
  法院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丁○期貨股份有
限公司開戶文件、買賣委託書、追繳通知書、買賣報告書及委託人違約案件申報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郭育秀
法官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郭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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