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71號聲請人 魏營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智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
㈢本件依提出之票據所載其受款人為 張志光 ,請補背書連續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