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78號原告 莊雅惠 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被告 林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拍賣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55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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