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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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663號聲請人 陳賴淑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畇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貳拾壹萬元,請求事項所載則為貳拾壹元。)
二、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本票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確認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到期日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