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583號原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告 趙嘉宏 被告 韋年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860號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4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4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2月
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