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家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家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家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分別定有上訴期間、上訴程式等明文,併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不合法、上訴權已喪失等情形,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72號裁定參照)。同理,當事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如認上訴不合法,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二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實體判決)後,嗣最高法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則依前開說明,該第二審判決,應回溯以第二審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日期,因該確定日期不影響本案之認定,是本院未認定該日期)為確定日期,聲請書認應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之日為確定日期,容有誤會,合先說明。
㈡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耀程┌───────────────────────────────────┐│附表102年度聲字第76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98年11│臺灣屏東地│99年7月│均同左│99年8月│││二級毒│刑3月│月6日│方法院99年│1日││10日│││品│││度簡字第12│││││││││28號││││├─┼───┼───┼───┼─────┼────┼─────┼────┤│2│共同製│有期徒│98年10│臺灣高等法│100年7│均同左│100年7│││造第二│刑7年│月間某│院高雄分院│月12日│(聲請書附│月12日至│││級毒品│4月│日至98│100年度上││表誤載為最│101年7│││罪││年11月│訴字第643││高法院100│月19日間│││││7日│號││年度台上字│某日(聲││││││││第3826號)│請書誤載│││││││││為10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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