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48號原告 劉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云間 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與被告結婚之證明文件(上載有被告之大陸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聲請被告返回台灣之相關申請資料等文件,致無法順利為訴訟程序之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提出前揭資料,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