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告高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夙玎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 鍾福隆 被告明倫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洪耀宗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