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寶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玉容 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915號判決上訴人就本金部分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5,341元。又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45,34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5,62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