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即原告德興鋁業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水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宏 、億誠貨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36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0,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