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交簡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交簡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苗交簡字第696號被告 王榮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生日民國64年「6月24日」更正為民國64年「4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生日民國64年「6月24日」已更正為民國64年「4月28日」,其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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