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雅綾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二、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若有,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每月支出之扶養費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與其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五、提出債權銀行自受聲請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之證明或聲請人已向債權銀行出協商請求之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向債權銀行請求延緩強制執行而未於相當期日內同意延緩執行之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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