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債權人聯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興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信德 即永興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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