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21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怡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姜怡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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