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光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宋愛華 、 宋愛娜 、 宋愛婉 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