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049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被 告 黃獻民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0日向原告前手中華商銀申請現
金卡(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現金卡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