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陳宗全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陳義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陳義文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