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調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正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竛 之繼承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嘉義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
  權利部)。
二、提出全體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
  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
  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
  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
  、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
  聲明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3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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