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二個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許錦印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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