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勞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上字第77號上訴人丁○○即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張亞婷 律師被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蔡文彬律師
張亞婷律師被上訴人貿易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貿易風國際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即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15日下午2時在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