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96號原告丙○○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5樓 方雍仁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街○○○巷○○號4樓訴訟代理人 賴重堯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與被告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視為自調解時已經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4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9,16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4,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