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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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23號原告甲000000
0號被告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債務人異議之訴,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執字第19637號執行案件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事由而起訴,自應於執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之,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