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先嘉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台北市○○路○○號7樓兼法定代理人丙○○原住新被告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