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朱欽 法定代理人 尤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 律師
林李達 律師被告 陳桐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08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林季緯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