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張佳雯 (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識達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截至民國
108年5月7日止尚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營業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2,672元,尚待送達稅額繳款書及徵收;而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8年3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522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惟相對人章程並未規定清算人,亦無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唯一股東兼董事 張佳玲 為清算人,然張佳玲已於107年6月16日歿,依同法第113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80條前段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擔任清算人,但張佳玲已於105年離婚,並無配偶,其祖父及外祖父皆歿於其死亡之前,其女 周詠庭周詠芯 、父親 張再添 、母親 張陸梅英 、姊姊張佳雯、妹妹 張佳琪 、祖母 張陳菊 、外祖母 陸李寶玉 等8人均已拋棄繼承,相對人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依切事務,致前揭稅額繳款書無法送達及徵收。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權,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且因張佳雯係張佳玲之胞姊,正值壯年,應已累積相當社會經驗,且依相對人最近3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所示,張佳雯君領有相對人核發之薪資所得,係相對人之受僱人,應熟悉相對人事務,堪認具備處理相對人清算相關事宜之智識及能力,允足擔任清算人,請法院准予選派張佳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截至108年5月7日止尚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7年營業稅合計62,672元,尚待送達稅額繳款書及徵收;而相對人經新北市政府於108年3月27日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95220號函命令解散在案,且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而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兼董事即張佳玲已於107年6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女周詠庭(00年00月00日生)、周詠芯(00年00月00日生)、父親張再添(00年0月00日生)、母親張陸梅英(00年0月0日生)、姊姊張佳雯(64年2月
9日)、妹妹張佳琪(00年0月00日生)、祖母張陳菊(00年0月00日生)、外祖母陸李寶玉(00年0月00日生)等8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登記函、相對人最新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章程、本院108年4月24日新北院輝民科字第25624號函、張佳玲戶籍資料、張佳玲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係為處理該公司未了結之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同時貫徹課稅公平,以免其因無法送達而處於實質無法課稅之不公平狀態,致有害公益,是聲請人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依上開資料審核結果,因張佳玲之女周詠庭、周詠芯均未成年,而張佳玲之家屬中,父母、祖母、外祖母均已年邁、妹妹張佳琪未與張佳玲同戶籍址,依常情難其等知悉相對人之營運並為之處理清算事宜,但其姊姊張佳雯與張佳玲同戶籍址且與相對人之營業地址相同,且105至107年間張佳雯受領相對人給付薪資,此有相對人105至
107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附卷足稽,足認張佳雯對相對人之營運應屬了解,則在相對人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張佳雯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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