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6號聲請人 林振惠 相對人財團法人雪心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林振惠代理人 廖欽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雪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參酌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修正相對人捐助章程相關條文,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審核許可變更,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三、經查: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召開第9屆第7次董事會,決
議擬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經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相對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增、修條文對照表、第9屆第
7次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簽到單、教育部108年12月
5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44030號函在卷足憑。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資料附卷可參,屬利害關係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程序上並無不合。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第6條涉及董事會組成、第6條之1則增訂董事之消極資格、第
7條屬董事任期及連任人數限制之規定、第8條為董事會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第9條涉及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第12條涉及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第14條涉及解散及清算程序與賸餘財產歸屬主體,核其修正內容均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第1條係財團法人設
立法規依據及名稱、第2條涉及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第4條詳列主事務所地址、第10條係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工作報告及決算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變更、第13條係設立許可事項變更之程序、第15條增訂章程修訂日期及遵循法規、第16條為明定施行程序,均無涉於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而僅為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且第3條、第11條未予修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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