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煉 被上訴人即被告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