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