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347號聲請人 陳美婷 相對人 林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0,369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命一定期間內起訴,並提出本院106年9月27日新院千106司執孟字第32667號執行命令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2667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相對人所聲請強執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6年度竹小字第228號民事小額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而非假扣押裁定,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