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哲安於1.民國111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3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2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22,33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24,62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5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335元林哲安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3%002新臺幣324623元林哲安自民國111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2335元林哲安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03%,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2.06%,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324623元林哲安自民國111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6%,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3.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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