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李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家成於民國110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0日止累計448,241元正未給付,其中437,182元為本金;10,659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家成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0日止累計281,605元正未給付,其中276,049元為本金;5,25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家成於民國110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0日止累計418,475元正未給付,其中413,090元為本金;5,08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144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37182元李家成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76049元李家成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13090元李家成自民國112年01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7%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