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洪王英如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
二、請提出關係人清景攝影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洪上鈞 (住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