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己○○自民國玖拾參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本件相關證人甲○○、丁○○、丙○○、乙○○等人均已傳訊完畢,惟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仍屬重大,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呂曾達法官王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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